一、学生素质绩点计算
学生素质绩点=任职类绩点+活动类绩点+科研类绩点+集体获奖类绩点+其他类绩点
二、具体要求
A:任职类绩点
1、任校级各类组织(校级七大组织)学生干部职务的,由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主席团成员加0.5,部长(队长)加0.3,副部长(副队长)加0.25,干事加0.2(艺术团成员按照B类计算);
2、任院级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职务的,由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主席团成员加0.5,部长(队长)加0.3,部副长(副队长)加0.25,干事加0.2,
3、任班长、学习委员加0.3,团支书0.25,任其他委员加0.2、党务助理加0.1,教学信息员组长加0.2,教学信息员加0.1,寝室室长加0.1,办公室助理加0.2;
4、学生团队负责人(社长或会长及秘书长)加0.2,其余主要学生干部加0.15,干事加0.1;
5、对同一学年任多职的,取最高绩点,再取次高绩点的二分之一相加(只取最高两项计算)。
6、担任职务任期必须上须达一年方能加任职类绩点。
7、学生干部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加任职绩点;干部若有其他违纪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经群众检举和查证属实的,参考情节的轻重决定任职绩点。学生干部加任职绩点必须经过考核,考核由学工办制定的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实行。
B: 学生活动绩点(学生活动包括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
1、 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健美操,排舞大赛成员每人加0.15,多重身份者再加0.05(此项最高加0.2)。
2、参加由学校(院)主办的学生活动(方阵队、合唱队、国旗队、礼仪队,各类晚会表演人员)每人加0.05 ,最高叠加至0.2。
3、获院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0.2、0.1、0.05、0.03。
4、获校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0.3、0.2、0.1、0.05。
5、获市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0.4、0.3、0.2、0.1。
6、获省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0.5、0.4、0.3、0.2。
7、获国家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加0.8、0.7、0.6、0.4。
8、以团体为单位参加竞赛获奖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2加分。
9、参加体育竞赛获得前8名者,第一名第二名参照一等奖情况计算绩点,第三名第四名参照二等奖情况计算绩点,第五名和第六名参照三等奖情况计算绩点,第七名第八名参照优秀奖计算绩点;
10、比赛类计分依据活动奖励设置,实行有“名”取“名”、无“名”按“等”的原则,既无“名”又无“等”的,根据参赛的级别,参照比赛类得分1-7条加绩点。、
11、数学、英语竞赛,按照校级比赛加绩点
12、参与团组织生活的表演人员,加0.02,最高0.08,此项不与C类第五点叠加。
13、其余获奖情况及奖项的取次认定由学工办审批决定。
C:科研类绩点
1、在核心期刊、一般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性论文相应加0.6、0.4。在学科级刊物或核心期刊所发表的文章如系二人或多人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分别按60%、30%和10%计算,发表的文章如属一稿多投的情况不重复加分;
2、学生获得省级“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立项和“创新基金”资助(必须按时结项),给予负责人加0.3,课题参与者1-3作者可加0.2,其余加0.1。学生获得校级“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立项,负责人加0.2,其他成员加0.1。学生参加“挑战杯”等创新创业项目获奖的,负责人参照竞赛类获奖项目加绩点,参与者加负责人绩点的一半。此项只取两项计算(最高项绩点加次高项绩点的二分之一的和)。
3、参与学院学生学术科技活动提交论文的加0.1,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另参照竞赛类加绩点,;
4、鼓励学生参加教师科研项目研究,参加成员加0.05,最高可加0.2;
5、鼓励学生听各类学术报告(含奋斗者的足迹)以及参与团组织生活,每次加0.01,最高可加0.1,每次讲座由学生会负责签到,讲座签到表学习部审核通过才能加分;
6、科研成果获得奖励,参照竞赛获奖情况加绩点(同一项目获多级奖励不重复加);
7、不同科研类得分可累计。
8、科研类绩点第2点、第4点、不重复加分。参与创青春,挑战杯等创新创业活动未立项者,负责人加0.05,其余成员加0.02
(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包括挑战杯、互联网+、大创、“创青春”创新创业,其余报学院学工办审核。)
D:集体获奖类绩点(集体获奖仅指当学年度的工作获奖)
1、所在班级(团支部)当学年被评为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委、支委加0.5,成员每人加0.4;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委、支委加0.4,成员每人加0.3;被评为市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委、支委加0.3,成员每人加0.2。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委、支委加0.2,成员每人加0.1。被评为院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委、支委加0.15,成员每人加0.05。
2、所在寝室当学年被评为国家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0.5,成员每人加0.4;被评为省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0.4,成员每人加0.3;被评为市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0.3,成员每人加0.2;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0.1,成员每人加0.05。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0.05,成员每人加0.03。
如有特殊情况,如文明寝室分为一二三等奖等情况,具体加多加分由学工办审批处理。
3、当年度班集体、团支部、寝室受到学校通报以上处分的,所在集体的学生党员扣0.04/人次,学生干部扣0.03 /人次,一般学生扣0.02 /人次;当年度班集体、团支部、寝室受到学院通报点名批评的,所在集体的学所在集体的学生党员扣0.03/人次,学生干部扣0.02 /人次,一般学生扣0.01 /人次;当寝室收缴违规电器或因为脏乱差被点名批评时时,所在寝室的学生党员扣0.03/人次,学生干部扣0.02 /人次,一般学生扣0.01 /人次
E:其他类绩点
1、获得教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会计证,导游证加0.1;
2、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及五四系列证书,加0.1,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加0.05,根据学校学院文件直接加绩点。
3、获得省级综合素质A级证书加0.3。校级0.25
4、参加学校团校、学生干部骨干班、SYB培训等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培训班并获得优秀加0.05;
5、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积极加0.05,最高加0.2,并提交社会实践论文、调查报告等成果者加0.1,获得表彰报院党总支审核确定加分等级。
6、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志愿者加0.1。
7、对于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行为表现突出并受到表扬和社会赞誉这最高可加0.5,具体加多少报院党总支审批。
8、参与学校(院)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加0.15。如获奖由学工办审核决定加分。
9、学生会培训讲师加0.1
各项项目由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学工办认定是否符合评选条件。未尽事宜,由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三、计算范围
1、各项绩点计算以证书发证时间为主。
2、计算范围为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各项项目由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学工办认定是否符合评选条件。未尽事宜,由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学工办
2017.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