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扩大学院“优秀毕业生”的影响力,并以“优秀毕业生”为榜样,在全院学生中树立学习标兵和典范,推进学院的院风和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争先创优,努力进取。根据学校有关毕业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评定范围及比例
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20%。
院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作风正派,品行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崇尚科学,自觉抵制邪教;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大学期间参与院级及以上活动不低于5次,如:文娱晚会、运动会、志愿者活动、讲座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一次或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以上;获奖次数多者优先;学科成绩优良;实习期间表现良好,实习成绩优秀。
(三)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有集体荣誉感、有服务意识,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奉献自己的青春力量。
评定程序
各班按本办法推荐人选,将初评名单在学院网上公示后填表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学院批准进行表彰。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在评选工作中,如有争议,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处理。
第四条 奖励
凡被评为院级“优秀毕业生”者,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
2020年6月5日